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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实务】雇佣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分(在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场合与劳务供给方对方侵权的场合,以确定责任承担者)
发布日期:2025-08-17 04:31    点击次数:71

雇佣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

的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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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、监督

关系

首先,在雇佣关系中,雇主与雇员之间通常具有从属关系,雇员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,独立性较差,而承揽人提供劳务则具有较强的对立性,不受定作人的支配和控制;

其次,雇员提供劳务的内容系雇主安排,雇主对于工作细节具有决定权,可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,而承揽人对工作过程和细节具有自主掌控权。因此,用人者对劳务者本人的控制、支配能力越强,对工作细节的控制力越强,越倾向于认定为雇佣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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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、限定

工作时间、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

如果劳务者提供劳务系在用人者指定的工作场所,使用用人者提供的设备、工具,则倾向于认定为雇佣关系。若劳务者系使用自己的设备,在自己选择的工作场所进行劳务,则倾向于认定为承揽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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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是一次性或连续性提供劳务,

还是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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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劳务者从事工作所需要的技能

及报酬体现的技能价值

通常来说,承揽人提供劳务需要独立的工作技能,如加工、修理、测试等,其报酬体现其投入的技术价值。而雇员提供劳务通常缺乏独立的工作技能,其报酬多体现劳务本身的价值而非技术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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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是以劳动时间计付劳动报酬,

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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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当事人所提供劳动是其独立的

业务或者经营活动,还是构成

接受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

组成部分

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系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,而雇佣所提供的劳务系雇主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,并非自身独立的经营活动。

总结

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、监督关系,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、限定工作时间、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,定期计付劳动报酬,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,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,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,反之则应为承揽关系。

法律意义

在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场合:

(1)若认定为一般劳务关系,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,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
(2)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独自承担意外风险,定作人仅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承担责任,

在劳务供给方对方侵权的场合:

(1)若认定为雇佣关系,则应适用雇主责任,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;

(2)若认定为承揽关系,通常由承揽人承担责任,定作人仅在有选任、指示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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